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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出台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 作者:王亚楠 | 时间:2018-09-03 10:40:24 | 人气: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平,进一步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方案》明确,大力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全市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要求,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关系和谐发展,矿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全市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2018年底,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争取构建自治区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2020年前,完成7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综合利用率,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形成绿色矿山新格局。到2025年全部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方案》提出,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支持政策。

  一是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二是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旗县区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化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将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三是财税支持政策。暂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入企业成本,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允许矿山企业根据分期治理方案,分阶段支取一定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以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国家支持的基础上,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各旗县区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奖励优秀绿色矿山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可以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