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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新任务、新政策都出来了!
来源: 绿水青山 | 作者: | 时间:2018-09-20 10:34:58 | 人气:

  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 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

  《指导意见》指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

  到2025年,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三大任务

  《指导意见》确定,当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主要有三大任务——

  开展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以市、县为主要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明确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新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

  强化源头预防。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要求各地明确任务要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还有新政支持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

  完善用地政策。

  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

  对因采煤塌陷或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变更。

  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序报批。

  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

  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

  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对伴生矿优化开采顺序。

  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

  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鼓励第三方治理。

  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

  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推动保护式开采。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国产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启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和论证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方案,在严格矿产开发准入的同时,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指导矿山企业利用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启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和论证工作。

  链接

  全国仍有220万公顷矿产开发损毁土地没得到有效治理

  据透露,我国矿产开发累计损毁土地超过300万公顷,总体上看,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资金缺口较大,恢复治理任务仍然较重。据湖北省初步估算,仅对全省已闭坑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全面治理就需要投入100亿元以上,资金缺口大;江苏省“矿山复绿”行动预计治理矿山1268个,治理面积12148公顷,估算总经费需要74.91亿元。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据初步估算,“十三五”期间,要完成750万亩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至少需投入750亿元,仅靠中央财政投入远远不够,迫切需要创新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尽快形成新局面。

  此前的公开信息显示,自2001年中央财政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以来,截至2014年,我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达901.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87.3亿元,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投入近614.5亿元;完成治理恢复土地超过80万公顷,其中地方财政和企业资金完成近60万公顷,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