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中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结合信息中心各部门职能及业务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要办理政府采购审批。
第三条中心各项政府采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采购”的原则,所有的采购支出都要以预算为依据。
政府采购的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目录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
货物类政府采购目录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地质勘察及实验专用设备、视频会议设备、电梯、起重机、锅炉、中央空调机组、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公务制服、各类图书及教材、其他货物。
工程类政府采购目录包括:地质类的槽探、坑探、钻探、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等。
服务类政府采购目录包括:公务车辆保险、维修,会议、培训及接待,印刷,工程设计和监理,网络服务费,社会中介服务,租赁、培训、物业管理,实验测试、技术服务、其他服务类项目。
第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分散采购、协议供货、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每种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执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当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货物类政府采购的审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本单位货物类的政府采购,由经办人填写《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院资产管理部门和院财务处审核备案,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七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的审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本单位工程类的政府采购,由经办人填写《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与地质调查项目无关的,报院资产管理部门和院财务处审核备案,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与地质调查项目相关的 ,报项目主管处室和院财务处审核备案,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 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审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本单位服务类的政府采购,由经办人填写《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与地质调查项目无关的,报院资产管理部门和院财务处审核备案,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与地质调查项目相关的,报项目主管处室和院财务处审核备案,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本中心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负总责。院相关业务处室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该项采购的合理性、合规性、必要性,中心财务部门和院财务处负责审核费用的合规性和是否有采购预算、是否超预算,负责与财政厅协调办理审批手续、指导后续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
第十条 本单位应成立政府采购监督小组,由纪检、财务、资产、技术等部门的人员构成,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监督小组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组长对招标结果进行签字背书。
第十一条 对我单位超过50万元的政府采购事项,信息中心政府采购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采购过程,各采购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及时汇报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后,单位应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招标文件、确认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验收、采购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质资料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