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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办公室 | 作者: | 时间:2015-06-10 15:24:18 | 人气: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陕人社发〔2013〕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渠道,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业务素质的综合培训机构。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规定,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和登记任务,统计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研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材或专业性培训资料。

  (三)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和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不少于4名教师。

  (四)所有专兼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是本行业、本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教学培训以及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具备继续教育基地基本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均可申请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 全省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和申报公布制度。继续教育基地分省、市两级。经认证的继续教育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认证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程序:拟申报继续教育基地单位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证申请表》(附件),由其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公布。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证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认证权限: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含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估、认证、公布。

  (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评估、认证、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各系统、行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其主管部门评估,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和公布。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隶属关系,按照认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指导检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制发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证、授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公布,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评估指导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制发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证、授予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公布,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评估指导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三)各系统、各行业负责评估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制定系统、行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计划,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经过认证的省级基地可承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级基地可承担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凡经认证挂牌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所认证的专业、培训层次范围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未经认证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继续教育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培训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年底前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培训计划,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评估制度。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评估。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收回所授证书和牌匾,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