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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 | 作者: | 时间:2015-04-16 14:32:45 | 人气: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工作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严禁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的行为。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指导  和监督。

第六条

  公开招聘一般由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确需单独组织的,应当经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普通高等本科院校补充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等应当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严禁未经核准备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也可由同级事业单位认识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专科(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成人院校全部纳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订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察;

  (八)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九)公示拟聘结果;

  (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额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及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情况编制,内容包括招聘的人数、招聘的岗位及资格条件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事业单位上报的招聘计划制定,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招聘计划、招聘公告、招聘程序、招聘时间安排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公告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招聘的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招聘时间安排,报名方法,成绩计算办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    公告应当明确咨询方式,方便应聘人员咨询。招聘公告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人事考试网站等媒体发布。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公开招聘专栏统一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开招聘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5,艰苦边远地区的比例可适当放宽。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对因急需紧缺专业确需招聘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或者合并招聘计划,或者降低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资格审查应当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进行,不得再另设置其他附加条件。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对审查情况组织复审。

第三章 应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应当确保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相貌等而受到歧视。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招聘岗位有其他政治条件限制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考试一般采取公共科目考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试内容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确定,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分开进行,也可合并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科目考试应当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可采取笔试方式,也可采取体现岗位专业特点的其他方式进行。为确保招聘的公正性、规范性和严谨性,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应当制定  公布考试大纲。

第十六条

  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适应能力,内容可设置为若干测评要素。面试考官一般由5至7人组成。

  面试一般由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核准也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外派考官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专业技能测试与面试分开进行的,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按照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人选;末位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人专业技能测试;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加权确定的成绩,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人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与面试合并进行的,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及面试人选,末位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人专业技能测试及面试。

  考试结果应当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公布。因应聘人员资源放弃或资格审查不符合资格条件等原因产生空缺,可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考试总成绩由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确定。考试总成绩为百分制。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应当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以及紧缺特殊专业人才,经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单独组织招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单独组织招聘:

  (一)应聘人员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

  (二)应聘市级及以下(不含西安市)事业单位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应聘省级(含西安市)事业单位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三)应聘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使用笔试方式难以确定优劣和岗位适应能力的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五)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