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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政管理为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 中国矿业报 | 作者: | 时间:2021-06-02 14:53:33 | 人气:

  新中国成立至今,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为了加强矿政管理,国家与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举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矿政管理在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资源安全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这里,记者着重从法制建设、矿业秩序及矿产资源规划三个方面进行综述。

  法制建设,从无到有并逐渐趋向成熟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渐走向科学完善的过程。一系列涉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矿业发展提供了更为稳定的政策环境,也为推进依法管矿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以行政条例措施和手段为主。出台的条例措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地质勘查工作统一登记暂行办法》《接受群众报矿暂行办法》《矿产储量统计和矿产储量平衡表编制规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资源税条例(草案)》《海洋石油勘查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例如,1950年12月,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对矿区开发范围、探采期限,以及旧矿区整理、新矿区探采及采矿人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准许私人开发新矿和继续经营旧矿,并鼓励公私合营、政府参股。1965年12月,原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提出“综合勘探、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方针和“贫富、大小、厚薄、难易兼采”原则,并对当下尚难回收和利用的矿产资源提出“集中存放、妥善保管”的要求。这些政策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我国矿业开发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至党的十八大之前,我国矿业法制体系建设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矿业立法建设从无到有,并趋向健全。198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正式走上以法治矿的法治轨道。随后,我国逐步形成以《宪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核心,包括15部行政法规、15部部门规章和400多部规范性文件,以及众多地方性法规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同时,矿业配套法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陆续出台。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经历3次修订,配套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继颁布实施。除了矿产资源法,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立法纷纷提上日程,为矿产资源依法行政和解决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以推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围绕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全面服务、精准施策。矿业法律体制机制建设趋于科学完善,法治措施更加严格,依法治理深入推进。特别是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更是有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建设。

  围绕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条例相继出台。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2017年5月,《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印发,非金属、化工、黄金、煤炭、砂石、石油、水泥灰岩、冶金、有色等行业有了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7年7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对在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

  2018年4月,自然资源部正式挂牌,作为统一管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全新矿产资源职能部门,矿产资源法规政策在生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方面有了重要体制保障。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实施。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法增强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同时从源头上规范了矿山企业,加强了监督管理。在强大而有力的制度约束和保障下,绿色矿业开发迈出坚实步伐。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我国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对现阶段已不符合管理实际需求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废除。同时,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对多项涉矿法律进行了修订。

  矿业秩序,从无序到有序并逐渐走向科学化、市场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健全完善了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体制,形成了由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督察、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年检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等构成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在矿业权出让方面,经历了从申请批准到申请批准与市场竞争出让并重,再到全面推进市场竞争出让等多个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矿业权主要由国家统一管控,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至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矿业权制度建设有了长足发展,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从以申请批准出让为主,逐步增加了协议出让方式,并开始探索推进竞争性出让。1986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批准管理制度。1987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主体、申请审批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迎来大发展。在这一时期,国家加强对矿业权的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加强立法抓紧实施区块登记。1996年8月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年2月,配套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明确了我国探矿权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出让,采矿权实行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四级出让制度,并确立了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基本制度。2000年10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增加了矿业权拍卖出让方式。2003年7月,《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行)》印发,增加了矿业权挂牌出让方式,规定了矿产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标志着我国矿业权出让从单一的行政审批逐步走向市场化配置。2006年1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勘查风险的高低实行矿业权分类出让管理。2010年9月,《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印发,要求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制度改革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在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原国土资源部探索实施了“部控省批”模式。矿业权出让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方式,并严格限制协议出让。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相继印发《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新疆等6个省(区)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2019年12月,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重磅文件《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发布,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2020年以来,我国矿业权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并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蝶变。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主要是1965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该条例的第四章明确规定“严禁乱挖乱采,防止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损失”等内容。

  改革开放以后至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方面迎来全新的历史阶段,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一阶段围绕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法规,并细分至单一和多类矿种,针对性强,且力度大。1993年7月,原地质矿产部发布《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进入21世纪初期,我国矿业开发步入快车道。这一时期,我国密集出台一系列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政策法规。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发布。同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监督管理工作。2005年~2008年,为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整体呈现的“多、小、散、乱”局面,我国开展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通过治理整顿,我国矿业开发秩序明显好转。2009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印发,该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制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长效机制,完善案件查处机制,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提供了政策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面步入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形成了“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科技监管体系。在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下,通过动态巡查、群众举报、卫片检查、视频监控等联合执法手段,基本解决了自然资源领域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现难”的问题。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方面,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 等技术对矿山(点)进行检查,确保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不留死角。

  矿产资源规划从无到有、从有到优

  矿产资源规划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一代代矿产资源管理者的努力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20世纪90年代,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结构,我国对煤炭和钨、锑等实施暂停发放探矿权许可证等措施,对部分矿产资源实施了总量控制措施,并全面启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开展了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制度试点探索。

  进入21世纪,我国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总体规划。2001年6月,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机制初步建立。2008年12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正式发布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同时把环境保护摆在重要位置,在优化开发布局结构的同时,也提高了产业集中度。2012年10月 ,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两方面提出具体要求。2016年11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发布实施。随后,为组织编制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自然资源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重大专题研究的函》等。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从2001年首轮发布至今,20年来我国矿产资源规划逐步形成了由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构成的矿产资源“四级两类”规划体系,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提供了依据。

  矿产资源是发展之基、生产之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70余年间,无论是矿产资源政策法规建设,还是矿业权出让、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等方面,我国矿政管理都取得了巨大成绩,为矿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